发布者:郑庆祥|时间:2020年06月09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漳州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602民初3155号 原告:漳州市XX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市XX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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