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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岩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庆祥|时间:2020年06月09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漳州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602民初3155号 原告:漳州市XX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市XX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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